關于進一步完善中藥飲片“陽光采購”管理工作的通知滬藥事藥械〔2021〕1號各有關單位: 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醫藥機構藥品陽光采購有關事項的通知》(滬人社醫〔2014〕787號)及相關文件要求,為加強中藥飲片采購全過程綜合監管,規范中藥飲片流通秩序,建立健全本市中藥飲片供應保障體系,現就進一步完善中藥飲片“陽光采購”管理的有關事項重申并通知如下: 一、全面實行“陽光采購” 本市所有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中醫坐堂門診部除外)采購使用的中藥飲片(含配方顆粒)均納入上海市醫藥服務與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陽光平臺”)實行線上采購和統一管理。如醫療機構以自動化外配、代煎等業務模式開展采配業務的,也必須在陽光平臺上進行線上采購。 二、價格管理 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以下簡稱“市藥事所”)委托上海中藥行業協會維護中藥飲片基礎信息,并根據中藥材行情變動情況對中藥飲片參考采購價信息進行動態維護,供醫療機構線上采購中藥飲片時參考。 本市所有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參考陽光平臺推送的參考采購價信息進行線上采購,醫療機構可以根據市場動態調節實際采購價格。 三、監督管理 市藥事所每季度對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中藥飲片“陽光采購”的品種及金額與同期醫保結算數據進行比對分析,并向區醫保局進行通報。 四、系統改造 尚未完成系統改造的醫療機構、中藥飲片生產經營企業必須依照中藥飲片陽光采購業務規范和技術標準,對自身管理信息系統(指HIS、中藥庫房管理模塊、ERP等相關信息系統)進行對接接口改造或系統建設(指無自身管理信息系統的醫藥機構、中藥飲片生產經營企業),實現中藥飲片采購、單據和賬務處理、出入庫管理等與陽光平臺形成自動化互聯,并依照統一發布的中藥飲片統編代碼信息進行本地系統維護。 五、其他事項 (一)為確保中藥飲片陽光采購工作的順利進行,各醫療機構應及時完成已配送訂單的發票確認工作。 (二)為確保中藥飲片陽光采購工作的數據質量,各醫療機構應注意核對發票含稅單價所涉及的單位與陽光平臺編碼的計價單位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應進行單位轉換,以避免出現誤將“公斤、包、盒、袋”等單位的價格計做“克、條、把”等單位的價格,導致上傳價格與實際采購價格不符的情況。 (三)為確保本市中藥飲片的質量,藥事所將定期在陽光平臺發布中藥飲片質量不合格公告,提醒醫療機構采購質量合格的中藥飲片。 六、本通知由市藥事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 2021年6月16日 |
